原告抢夺被告轿车公安“不管” 执行裁定未下固始县法院“帮忙”

时间:2016-11-01 17:16:20 彩讯新闻网

本文来源:来源中国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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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民事官司判决生效后过去了3年,2016年9月5日,河南淮滨县法院又下达中止执行裁定书。

还未到法院执行裁定程序,2013年3月18日早上7点,固始县人杨建安(原告)带一伙人蹲守在宋春红(被告)的家门口,将宋春红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强行开走,车内钱物皆被掠夺。

宋春红认为原告杨建安的行为是故意“抢劫”,便打110向警方报案,派出所却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后来还将“报案”写成“备案”。宋春红遂找河南淮滨县人民法院询问,但法院称杨建安涉嫌违法应找固始县公安。

为了使其“抢夺”车辆的违法行为合法化,杨建安疑通过关系,将淮滨县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移送至河南固始县人民法院。距离杨建安抢夺宋春红轿车仅10天,即2013年3月2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为“王春明”)对此作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予以裁定查封了宋春红被抢夺的轿车。于是,这份民事裁定书又让固始公安有了不予立案的“正当理由”。

对此,宋春红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举报信访未果。一直待到3年过去,因案外人宋振东诉杨建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胜诉。于是,在此判决生效后,2016年9月5日,河南淮滨县人民法院便中止杨建安诉宋春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至此,今年4月16日,随着宋春红以杨建安涉嫌“非法侵占”起诉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开庭后,这桩原本讼诉标的只有65万元的民事诉讼案件,因有两家法院参与以及一家公安疑涉其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更让这起小小的民事案件格外引人注目。

家门口遭“抢车”

2013年3月18日早上7时许,宋春红从家里下楼。准备开车前往法院补充提交新证据的时候,杨建安领着一帮人在他的家门口将其截住。有人自称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并将宋春红的丰田牌轿车(豫S9728)控制。

宋春红立马拨打110报案,但110接警员未出警到现场,只是告知双方去辖区的西关派出所处理。

车子钥匙被杨建安的人夺去,并让人开车将宋春红带到西关派出所。因当时还没有人值班,宋春红便在派出所再次拨打110报警。但西关派出所里仍未见工作过人员出面处理。突然,杨建安开着宋春红的轿车扬长而去,留下了宋春红一个人呆在派出所。而车内的各种工程合同、收据欠条原始凭证等重要钱物品都被杨建安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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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13年3月18日宋春红的车子被杨建安抢夺后,固始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宋春红认为,自己的车子在家门口被“抢走”,杨建安的人还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宋春红便觉得杨建安的行为如同“拦路抢劫”,因此一直要求公安立案处理。

在宋春红的多次强烈要求下,当天下午,固始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的民警才为其做了一份报案笔录。

不过,民警告知宋春红是经济纠纷,可以去找法院,因此派出所不予立案处理。

多次举报未果,2013年3月25日,固始县公安局下达了一份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理由是“3月18日发生的宋春红被抢夺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杨建安与宋春红存在经济纠纷,现案件在河南省淮滨县法院处理,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宋春红还向固始县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2013年4月3日,仍被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据记者了解,后来,宋春红还将固始县公安局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但该法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固始县法院疑“帮忙”作出民事裁定

2013年3月18日,把宋春红的车子强行开走后,为了让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躲避法律制裁,杨建安便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法院得知杨建安已将宋春红的车子抢走后,拒绝为其下达执行裁定书。

于是,杨建安通过关系,将该案件移送至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受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向宋春红下达了“〔2013〕固法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宋春红在淮滨县王家岗乡开发建设的8间尚未完工的房屋,同时也查封了其名下的牌号为豫S9728的轿车。

这份裁定书,似乎又也成了固始县公安局在答复宋春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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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距离宋春红车子被杨建安抢夺后仅10天,2013年3月2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疑为“帮忙”下达的民事裁定

2012年9月25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宋春红给付原告杨建安杨建安工程款37.8566万元以及支付原告补偿金28万元,共计65.8566万元。”

据记者了解,淮滨县人民法院当时还未作出执行裁定,未到执行程序。宋春红去淮滨县人民法院质问时,淮滨县法院认为杨建安抢夺车是个人的违法行为,理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与淮滨县法院无关。

宋春红被诉讼的“厄运”,源于他在2007年与宋振东的一次投资淮滨县王家岗乡的“新农村”项目工程建设。2007年7月26日,宋振东委托杨建安与宋春红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协议,让杨建安代表宋振东负责现场施工。

宋春红说,宋振东和杨建安是朋友。“宋振东发现,杨建安私自挪用工程款回老家建房子去了,钱就没用在新农村建设的项目上。宋振东在2008年5月26日就撤销了给杨建安的授权,我俩一起把杨建安给撵走了。”

后来,宋振东因违反了盐业专卖经营政策,被法院判了刑。

“杨建安趁着宋振东在服刑期间,拿出宋振东授权他当时与我签订的合同,到淮滨县人民法院起诉我,说房屋是他建的,我应该支付给他的工程款。”宋春红告诉记者,他是欠宋振东的工程款,杨建安根本没有资格起诉。“何况宋振东早已撤销了对杨建安的授权,但是这个时候宋振东在监狱里,法院就判决我败诉了。”

案外人宋振东起诉杨建安

10月17日上午,记者在河南省固始县城的一家快餐厅见到了宋振东。宋振东说,杨建安利用自己因涉非法经营食盐的罪名而身陷牢狱的时机,疑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宋春红起诉至河南淮滨县人民法院,欲将宋春红欠他的工程款占为己有。

“宋春红是欠我的工程款,跟杨建安没有多大的关系。2007年7月,因为我授权杨建安负责项目管理,后来发现杨建安侵占合伙财产,他就被我解除了授权委托。其实,杨建安一共拿走了我57万元投资款,就算法院判决宋春红应付所欠工程款的65万元,也只剩8万元了。这8万元付我投资款10年来的利息都不够,杨建安凭什么去起诉宋春红?他完全是耍无赖。”宋振东说,他起诉杨建安至固始县法院,在今年5月27日已作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淮滨法院在今年9月5日已经作出该院对宋春红在2013年作出的中止执行通知。”

据固始县法院在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确认原告宋振东与被告杨建安在淮滨县王家岗乡新农村建设第二标段工程城建中系合伙关系。”

杨建安起诉宋春红在一审作出判决书(2010淮民初字第675号)生效的4年后,淮滨县法院又在2016年9月5日作出一份执行裁定书:“中止201淮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宋振东告诉记者:“固始县人民法院为了洗涮‘帮忙’杨建安的质疑,竟然多次找我协商,说要用原本宋春红所欠我的65万元工程款,去抵销杨建安因抢夺宋春红的轿车而应赔偿宋春红造成的财产损失。但宋春红欠我的工程款,没有杨建安的份,不知法院找我是何用意。”

宋春红起诉杨建安“非法侵占”

站着宋振东的面前,宋春红自诩被杨建安与固始县法院给上下折腾,不但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让自己为此欠了“一屁股债”。

宋春红告诉记者,淮滨县法院中止了执行,但固始县法院作出查封的民事裁定书(2013固法执字第111号)还未纠错。“无法追偿杨建安抢夺我轿车造成的损失以及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不得已,宋春红以杨建安涉嫌“非法侵占”,将其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6日,该案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我起诉杨建安的民事案件开庭后,固始县法院的法官找我几次,问我愿不愿意将65万元支付给宋振东和杨建安两人,然后由他们结算后,将该笔款再赔偿给我,算作是杨建安抢夺我的车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我说,如果宋振东同意我当然没有意见,但是宋振东说这65万元都是他的,跟杨建安没有关系。”宋春红告诉记者,淮滨县人民法院对杨建安起诉他的民事诉讼一案曾经作出了一份和解协议,“用我3间房屋做了抵付,但我的车子不在抵付之内,说明固始县人民法院当初帮忙杨建安作出了查封我车子的民事裁定,完全是故意为之。”

目前,宋春红因为修建淮滨县王家岗乡的“新农村”项目工程建设而举债度日。从2007年开工建设至今,他的2000万元工程款都一直被王岗乡政府拖欠着。近10年来,为了还债,他位于固始县城的房子都卖掉了,他跟孩子一直租房子住,妻子也因此离他而去。

对于宋春红向记者反映和举报固始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春明因帮忙杨建安而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问题,10月17日,记者来到固始县人民法院采访求证。该法院一位院领导让记者找该院执行局的叶局长了解情况。叶局长告知记者,因其刚来执行局岗位不到1个月,并不了解宋春红与杨建安的案情,要求记者联系一位朱副局长。记者致电朱副局长时,他承认自己是合议庭的,所以了解一些案情,但不方便在电话里说。而记者多次拨打王春明的电话采访求证,其均未接听。

随后,记者又来到固始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对于杨建安拿着二审判决书而去宋春红家门口抢夺其轿车,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说法,该局一位负责宣传工作的陈姓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说明已经都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的理由,宋春红也对此进行了行政复议,我们也不便再回答其他问题。”

对于上述说法,记者致电杨建安采访求证。“我跟宋振东和宋春红的这个事情,我在电话上给你说不清楚。”还未等记者把话说完,杨建安便挂断了电话,随后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未接听。对于事情的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本报记者 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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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gswcn.com/2016/1025/740554.shtml

编辑: 李雪君 来源:彩讯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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