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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占公司资金,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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