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2-11-30 14:37:21


(资料图片)

讯(王珞)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跃岭股份(002725)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16800万元,其中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2400万元、12900万元和1500万元。跃岭股份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才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董秘陈圳均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跃岭股份、林仙明、林斌、陈清红、陈圳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标签: 信息披露义务 跃岭股份

来源:同花顺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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